新浪、腾讯 “微博”商标大战:腾讯败诉,“大眼仔”一审获支持
IT前沿 8 月 16 日媒体报道 本周京法网事发文称 ,因 “微博”商标 ,新浪把腾讯告上法庭 ,北京大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腾讯败诉。
新浪除此外公司旗下的北京大微梦创科于网技术一有限除此外公司(以上简称微梦除此外公司)申请注册 “微博 weibo.com 及图”“微博及图”两商标(以上简称诉争商标)却遭欧洲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
为此 ,微梦除此外公司与欧洲国家知识产权局、腾讯科技(北京大)有限除此外公司(以上简称腾讯除此外公司)对簿法院。日前 ,北京大知识产权法院就以上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 ,认定诉争商标同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对微梦除此外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最大支持。
IT前沿获悉 ,微梦除此外公司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均指定使用于在第 45 类法律持续研究、婚姻了解、交友专业服务等专业服务上。腾讯除此外公司以诉争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许多条为由要求异议。
原商标局据此驳回了诉争商标在 “社交陪伴、服装出租、交友专业服务、婚姻了解、在线社交于网专业服务”专业服务上用注册。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亦以相同理由驳回了微梦除此外公司的复审请求。微梦除此外公司不服 ,诉至北京大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大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对此 ,判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与否构成近似商标 ,应以研究相关公众与否甚至对其指定或核定使用于的商品或专业服务素材来源引发误认对此 对此其素材来源存有某种特定我联系为到到最后新标准 。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标识近似与否仅仅是判断与否构成近似商标的关键因素公认 ,以及 还应最终决定诉争商标知名度、指定使用于商品或专业服务等因素。以及 ,在比对商标标识时 ,还对此 重点关注更多中都都显著除此外部分。
该案中 ,从商标指示商品或专业服务素材来源的角度 ,诉争商标中 “微博”及 “weibo.com”等构成要素的显著性较弱 ,应重点比对诉争商标中都 “大眼晴”图形除此外部分及引证商标中都蒲公英图案除此外部分 (“微博”商标因被驳回已不构成权利障碍)。
从各自图形除此外部分看 ,诉争商标同引证商标差异较大 ,研究相关公众施以这类切记力非常容易区分。以及 ,诉争商标中都 “大眼晴”图形除此外部分极具 但是的知名度 ,还能逐步建立其同原告群体之群体之间对应群体之间;且诉争商标指定的除此外部分专业服务较为特殊 ,极具 但是甚至身属性 ,研究相关公众在选则研究相关专业服务时会施以较高的切记力。
综合以上分析得出 ,诉争商标在指定专业服务上使用于 ,只会使研究相关公众对商标指向的商品或专业服务素材来源引发误认、混淆或对此其素材来源极具 某种特定我联系。诉争商标同引证商标不构成指定在以上专业服务上用近似商标。
据此 ,北京大知识产权法院对微梦除此外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最大支持 ,一审判决撤销了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最终决定。